张青松:谢谢给我这个机会。刚才听了刘仁文教授的发言之后,我觉得我必须说两句,我既不是法学家,也不是经济学家,我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我是这样考虑的,从会议的角度来看,我觉得刘仁文的老师的发言显然有点不太和谐,当然我本来想当面批驳他一下,但是他走了,我就可以批驳得更大胆一点。显然刘老师从刑法方面所讨论的一些观点,我认为是正确的,但是应该批判地看他的正确性,首先关于今天我们所提的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和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罪名,现在做出定论尚早。刘仁文老师也声明,他仅仅根据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仅仅是侦查机关按照自己所掌握的材料在自己认识的法律角度上做出的评价性文件,这个文件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知道,绝大多数会被公诉机关所推翻,然后公诉机关的很多的起诉书在很多案件当中,又被审判机关所推翻,所以说仅凭一个起诉意见书确定这个案件究竟选择保命辩护,还是选择无罪辩护、有罪辩护,我觉得为时尚早。
从客观的角度讲,王希田是否构成了犯罪,或者构成了某种犯罪,我觉得现在不能下结论。我觉得今天我比较同意一些经济学家的说法,当然这个案件最后最终会对中国的法制经济制度甚至像刚才这位老先生说的,对政治体制有什么样的促进,我认为是我们所希望的,但是他究竟能推进多少,我们不抱太大的希望。但是就本案讲,从我作为一个律师的角度看,我觉得谈这些东西离题太远。
但是从操作上,我有两点看法,第一关于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我个人认为,极有可能在起诉书中没有这个罪名,因为从程序上来看,到现在为止,我们的律师还没有拿到起诉书,那么起诉书极有可能没有这个罪名,原因是什么?我现在手头办了几个案子,一个铁本案件,一个是大造林,和这个案子都有点类似。几个案件当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几乎所有的被害人都说被告人是无罪的。我们知道,一个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一个犯罪的成立,一个基本的特征是这种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我们知道集资诈骗罪侵犯的不是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个人财产的权利,是规定在财产犯罪里面的,既然被骗的这些人自己都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这种社会的危害后果可能本身没有存在。从大方向来讲,我觉得罪名成立的可能性不是太大,既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他们也同是掌握法律的,他们是学法律的人,他们这点可能也很清楚。极有可能,我们的张星水律师所拿到的起诉书里面没有集资诈骗罪的罪名,这样我们就不用讨论王希田是死是活的问题。
第二,最后起诉书里会不会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我觉得也未必,当然我觉得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是这个罪名的话,刚才有女士说,有个材料里也提到,营业执照里面给公司确定了可以依法募集公司资金,我们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点本身是一个资格犯罪,你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政府机关的许可批准,你就构成了犯罪,这是我们刑法规定的,表述上可以推出来的。既然这样,政府机关是不是给予许可了?我觉得可以研究一下,营业范围里面及政府机关所批给你的东西,是不是我们所说的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当然这个不作评价,我只是说值得研究。
第三个问题,起诉书当中究竟是什么罪?我觉得不一定就是这个罪名,因为与此行为相类似还有非法募集、非法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等,最终这个案子是一个什么样的罪?现在从程序上讲,我们不可以下结论。这个案子最后是一个什么样结果,我个人认为不要乐观,吉林市我非常的了解,我办过一些案子,吉林市是一个特殊的地方。刚才刘海波先生提到,我们不仅要考虑一个法律效果,还有考虑一个社会效果,我们在实践当中,我们的党和人民政府所提的司法案件的处理不是这样的原则,而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我们看到,提的时候,政治效果是第一,社会效果在第二,法律下面在第三位。我为什么提到这点?这不是律师关心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大家认可的操作思路告诉大家,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才讲法律。既然是这样的话,我们的律师在操作这个案件的时候,恐怕要运用你的律师智慧和法律智慧,怎么样将这三种效果严密的结合起来,然后才能在中国的法制环境下,使这个案件得到一个比较好的效果,我就这么一点建议,希望大家对这个会不要太失望!谢谢!